今天是三八婦女節,首先祝各位女讀者節日快樂。既然是婦女的節日,今天專門談談與女性有關的話題:產假。
為了便於懷孕產婦休養身體和照顧新生嬰兒,絕大多數國家通過勞動法規,保障工作女性在懷孕後期和分娩之後享有一段時間的產假。國際勞工組織在《生育保護公約》中明確定下標準:婦女須有權享受時間不少於十四周的產假;產假須包括六周時間的產後強制休假;產前部分的假期,須按預產期和實際分娩之間逾期的時間予以延長,不強制性於產後假期部分中扣除。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最新報告,在一百八十五個被檢視的國家中,超過一半給予婦女最少十四周的產假,包括中國大陸、新加坡、日本、法國、瑞典等等,英國產假更長達五十二個星期。然而依照《僱傭條例》,在香港工作的女性僅享有十個星期的產假。除非另得到僱主同意,通常僱員須在預產期之前四個星期開始放產假,分娩後陪伴新生兒的時間則僅有六個星期(所謂「前四後六」)。即使僱員由於懷孕或分娩導致疾病或不能工作,也最多只能夠享有不超過十四個星期的產假。
產假不足可能導致女性產後抑鬱症、母親提前停止哺乳、新生兒照料不周等後果,也對建立親密家庭關係有害無利。在香港這樣高度發達的社會,應該有更好的人文關懷。對於這部頒布於一九六八年僅為女性僱員提供最低限度福利保障的《僱傭條例》,似乎有必要主動修改以跟國際公約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