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思堯燒區旗表證成今裁決

【本報訊】社運人士古思堯去年七月一日在灣仔萬麗海景酒店外涉嫌焚燒特區區旗,事後被控一項侮辱區旗罪。被告昨於東區法院受審時,由於他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向他解釋控罪及控方須證明他故意焚燒的是區旗等,並詢問他是否明白時,被告朗聲表示「無錯,我知百分百係區旗,我故意嘅」。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後不作自辯,裁判官押後今日裁決。

法院外飲酒「預祝」入獄

報稱船塢工人的六十九歲被告古思堯,被控於去年七月一日在港,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區旗。被告昨在開庭前,於法院門口與「長毛」梁國雄等人飲酒「預祝」自己入獄,被告更聲言當日「應該燒埋國旗」。

控方傳召了四名警員,供稱被告當日早上與「長毛」梁國雄等人,遊行至菲林明道與會議道交界的集會區時,有示威者焚燒一張印有特首梁振英頭像的紙張,其後被告把一面區旗放到焚燒的紙張上一併焚毀,被告隨後被便衣警帶走。庭上亦播放當日片段,顯示被告手持一張燒着的紙張,置在紙張上的區旗亦被燒着。

被告對所有控方證人不作盤問,更同意證人所言是真。被告在結案陳詞時指,有關片段拍攝不到他焚燒區旗,只拍到他手持已燒着的紙張及區旗,認為控方不夠證據證明他犯案。

案件編號:ESCC 406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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