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律師子遭狗咬 鬧上法庭

【本報訊】女售貨員帶所養的雪橇犬到鰂魚涌的寵物公園散步時,其犬被指咬傷另一隻鬆獅犬的後頸及男狗主右膝,女售貨員因此違反《遊樂場地規例》,而被票控一項「在遊樂場地內沒有恰當管束狗隻,以致對任何人造成煩擾,或令任何動物感到不安」控罪,亦屬該法例生效以來的首宗檢控,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辯方質疑男事主因索償不成,才聽從曾任暫委法官、現為執業律師的父親郭匡義指示報警及驗傷,事主則回應指父親只是從旁協助。案件本月廿九日續審。

廿九歲女被告蘇紫薇,被控在去年四月二日晚,於民康街遊樂場的寵物公園內,沒有恰當管束其雪橇犬Hero,導致卅四歲男事主郭銘基及其飼養的鬆獅犬Teddy受傷。

官:以為咬到好嚴重

辯方盤問時質疑,郭只是因未能向被告追討三千多元醫藥費,遂聽從律師父親的意見往報警,但他卻沒有相關的相片及文件,作為他受傷的佐證,醫療報告亦只寫他「膝蓋有擦傷」;郭同意因被告沒有歉意及拒絕賠償才報警。辯方又指,控方曾在提訊時,聲稱案情嚴重,被告若一旦定罪亦會被判監十四天,質疑控方此舉不尋常。

裁判官昨日亦表示:「以為咬到好嚴重,原來咁多啫,就算唔認罪,都唔會判坐十四日監啦」。

案件編號:ESS 332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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