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匿機場留港分娩 婦判囚 子獲居留權

臨盆在即的內地懷孕少婦去年七月由孟加拉乘飛機抵港,原定經香港轉機返廣州,惟她遇上航班延誤後未有聯絡航空公司,並逗留在香港機場的禁區內匿藏長達七天,直至作動一刻才驚動機場職員將她送院分娩,最終在港誕下嬰兒。雖然能為孩子取得居留權,但少婦因此惹上官非,她因違反《航空保安規例》而被控一項沒有通行證而逗留禁區罪,昨於荃灣法院認罪。她求情聲稱當時因身體不適才沒立即登機返內地,惟裁判官認為她是存心留港分娩,判她即時入獄六個月。

親自求情未能打動法官

廿六歲內地被告謝妙玲,報稱無業,持內地護照,但她在控罪書上報稱居住元朗屏山永寧村。控罪指她在去年七月十四日至廿一日,在香港機場無合理辯解而逗留禁區範圍內。被告在被送往醫院分娩當天已被捕,但獲准保釋至案件昨日提堂,且原本獲准留港至今年二月。她並無律師代表,親自向法庭求情,但最終未能打動裁判官。

案情指,被告由孟加拉首都達卡乘搭港龍客機,於去年七月十四日抵港,她原本需於同日晚上八時廿分轉搭港龍客機往廣州,惟往廣州的航班延誤,至晚上約九時才起飛,她聲稱當時身體不適未有登機,亦沒有聯絡港龍及地勤人員另外安排其他航班,也沒有向機場職員或入境處櫃位求助,一直留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的禁區內,直至同月廿一日的清晨六時,她在某個登機閘口附近臨盆作動,機管局一名男經理遂協助將她送院,入境處職員亦在當日將她拘捕。但庭上未有述及她在禁區內七天的「生活」情況。

違航空保安例 監六月

根據《航空保安規例》,任何人除非隨身攜有有效通行證,或由當局授權的通行證持有人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或逗留在機場禁區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醫院管理局發言人重申,公立醫院自一二年四月已停止接受非本地孕婦預約分娩,強調孕婦在臨盆前最後一刻才往急症室分娩,是十分危險的行為,無論產婦和胎兒都要承擔一定風險。發言人又指去年十二月,內地孕婦未經預約往急症室分娩的個案有七宗,非內地孕婦的同類個案則有九宗。

案件編號:TWCC 3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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