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一地兩檢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不是香港獨立的憲法,而是中國政府通過中國憲法頒發的香港特區與中央政府之間的法律權責關係。香港回歸中國,是取消英國的殖民主義,中國恢復主權,不是香港與中央政府談判而回歸。故此,香港與中央政府的關係,沒有任何邦聯制或聯邦制的因素,而只是中央政府授權。也因此,中央政府憲法規定可以改變授權的範圍與程度。

《基本法》不可以違反憲法,憲法的制訂、修改與解釋權在中央政府。而且在《基本法》內,也包含了中央政府可把內地法例增設於香港(十八條)。

香港某些人以為香港高度自治是英國人授予,以此來對抗中央政府,這是根本上的法律錯誤。香港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只能按憲法與《基本法》來決定和執行。即使某些人是怎樣的親英和反共反中,在法理上不可否定中央政府的權力和決定。例如一些立法會議員的言行,只是癡人說夢話,用法盲來掩飾他們的政治野心和目的。

以一地兩檢為例,內地官員在港執法可以很簡單地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列出內地法例便符合法律要求。附件三已有其他的內地法律,是否列入決定權在中央政府,不在香港立法會,也不是可以由立法會一些議員便可決定有關內地法律是惡法或良法。一地兩檢有眾多國際例子,目的只是便民,不涉政治,有利香港與內地融合。反中的立法會議員反對,是反對與內地融合,想孤立香港,對殖民地時代的留戀。這是典型的用政治來衝擊法律、替代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