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向立法會建議修訂《僱傭條例》,加強對僱員的保障。因為現時僱員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勞資審裁處要在勞資雙方同意下,才可頒令僱主安排僱員復職或獲得再次聘用;修例建議則改為,只要勞審處認為有關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屬恰當及合理地切實可行,即使僱主不同意,仍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
另外,政府建議如僱主沒有根據有關命令讓僱員復職或獲得再次聘用,須向僱員在終止僱傭金及一筆不超過十五萬元的補償金之上,支付一筆額外款項,建議額外款項定為有關僱員月薪的三倍,上限五萬元。僱主不支付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下周討論相關事宜,根據當局建議,勞審處在決定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前,須考慮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與解僱有關事宜、僱主遵從該命令可能面對的任何真正困難等,而勞審處可以要求勞工處就調停所取得的個案資料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