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巿民購買二手車,合約上註明包電池保養,惟收車後發現電池有壞,要求車行維修卻被收費,及後雙方協議「補錢」換車了事,又遭車行拖延交車及「坐地起價」,質疑車行銷售手法不當。海關過去共開立二十三宗涉及汽車業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調查,但當中只有一宗被裁定違法,立法會議員認為當局應與業界研究制訂相關規章以加強監管,保障消費者權益。
「合約寫明包電池保養,依家電池壞咗就話淨係包零件,加錢換另一部車又畀人坐地起價!」吳先生指今年六月曾購買二手商務車「大霸王」,買賣合約上註明包一年引擎、波箱、冷氣及電池保養,職員口頭承諾一周內交車,惟吳於約三周後才收車,且未幾便發現電池有壞,遂要求車行維修,未料職員稱合約上「包保養」的意思實則為「包零件」,故只可提供電池,安裝費須由車主承擔。
期後,吳獲另一名職員建議補付七萬元換車,並口頭承諾可於三周內交車,吳同意並簽訂合約,又繳付三千五百元訂金,惟事隔逾月,車行仍未落實交車日期。吳到車行與職員對質,遭職員「坐地起價」稱要再補兩萬元才可交車,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報警處理。
記者致電涉事車行職員了解,對方表示一直有意跟進電池維修,但對「坐地起價」一事並不知情,「係會維修電池,但都要我哋車房得閒先得(口架),補錢買車件事要問番同事先知」。問及合約上「包保養」的定義,對方則稱為「包零件及安裝」。
海關發言人表示,《商品說明條例》規管的「不當地接受付款」,是指商戶如無意圖供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其他有重大差異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協定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便不得接受付款。而《條例》實施至今,共開立二十三宗涉及汽車業的調查個案,其中一宗被法庭裁定違法。
消委會證實,今年一月至十月曾接獲三十九宗有關購買二手車的投訴,當中有十八宗涉及維修及保養。
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何俊賢認為,有關部門如發現調查個案時搜證有困難,或投訴數字顯示行業存在問題,便應與業界溝通並找出問題所在,研究制訂相關規章的可行性,「可以訂買賣二手車標準合約,或釐清『維修』嘅定義等等。」
「落訂前最好驗下車先,再喺合約上寫清楚包啲乜、幾時交車。」香港進出口汽車商會會長羅少雄指出,口頭協議未能作為部門調查所用的證據,建議任何買賣協議及其細則皆以書面形式記錄。羅又建議車主在落訂前,花數百元到驗車中心驗車,確保車輛在良好狀態才購買。
投訴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