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75歲婦申佔姨丈物業

七旬老婦指稱其姨丈於五十四年前,隻身搭船往美國醫病前,把他名下一個位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單位的屋契交給她保管,以防其妻即她的姨姨,賭錢輸掉該單位。惟她的姨丈一去美國之後便音信全無,她在之後的卅三年一直照顧姨姨,直至姨姨在九四年去世為止。老婦認為姨丈在出發前,其實已把該單位送贈給她,加上她現已逆權侵佔該單位,因此昨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將該單位的業權判給她。

原告余美新(七十五歲),被告黃傳扳(又名黃扳桂)。被告是原告的姨丈,亦是涉案的加拿分道廿四號某單位的註冊業主,由於被告在一九六一年赴美後一去不返,原告將涉案單位列作被告的通訊地址。

稱獲對方答應送贈

入稟狀稱,原告於一九五七年由內地來港,她當時十七歲,抵港後,與姨姨及姨丈(被告)同住,因姨姨夫婦無兒無女,他們三人就像一家人。被告為改善生活條件,遂於一九六一年購入涉案的加拿分道單位。

他們三人遷入該單位後,被告健康開始轉壞,並患上嚴重糖尿病和腎病。由於被告年輕時曾在美國工作,覺得美國的醫療科技較香港先進,決定赴美醫病。被告在出發前,把該單位的屋契交給原告,並表明他很可能活着返港,又答應把該單位送給原告。原告當時哭着答應被告,會照顧姨姨。

期間照顧姨姨33年

被告在六一年年底搭乘「克里夫蘭總統」號蒸氣船出發,之後音信全無。原告於三年後結婚及遷出該單位,姨姨也另搬往佐敦居住。期間原告一直照顧姨姨卅三年,直至對方在九四年去世。原告表示在過去五十四年一直保管涉案單位的屋契和支付該單位的開支,加上被告曾表示把該單位送贈她,她現已逆權侵佔該單位,因此要求高院確認她可獲該單位業權。

案件編號:HCA 283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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