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脊醫學會會長陳顯強早前入稟區域法院,民事控告《蘋果日報》於二○一二年的三篇報道誹謗他,案件原本可於去年八月排期開審;惟《蘋果》在最後關頭向法庭申請增加多項抗辯理由,區院法官當時裁定《蘋果》有延誤及駁回該申請。《蘋果》不服判決,昨向高院上訴庭上訴,要求推翻區院法官決定。不過,陳顯強反對其上訴,並指《蘋果日報》一方被控誹謗的經驗豐富,質疑對方不應「漏招」。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原告陳顯強,被告依次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蘋果日報》網頁持有人AD Internet Limited及較後期被加入成為第四被告的壹傳媒網站擁有人AtNext Limited 。
原告指稱,《蘋果日報》及其網站於一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刊登和上載三篇文章,令讀者誤解原告擔任股東及董事的公司,涉及層壓式推銷網上課程,該三篇文章已嚴重損害原告的聲譽及有誹謗成分。
被告一方最初只提出「有理可據」一項抗辯理由,但第一至三被告於去年申請修改抗辯理由,要求新增「公正評論」、涉案文章「有公眾利益」等另外數項抗辯理由,並要求加入相關證人供詞。原告當時反對,更批評被告是刻意拖延審訊。區院法庭基於被告有延誤和作大幅修改,即時駁回被告的申請。
由於第四被告沒有要求增加抗辯理由,所以昨日只有第一至第三被告提出上訴。被告一方陳詞指,有關修改是在法庭指示的限期內提出,並不構成延誤。原告反駁指,被告一方被控誹謗的經驗豐,無理由會在開審前才「睇漏」該些抗辯理據。原告又聲稱,被告一方提出的修改,當中有部分是在涉案文章刊登後才發生,與案件無關,故法庭不應接納被告的上訴。
案件編號:CACV 10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