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男警員於在職期間借錢建丁屋,聲稱財務公司在放款時諸多阻撓,逼得他要利用職權以查案為名,助該公司向不同公共機構索取債仔資料,甚至以假資料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調查債仔銀行戶口的情況;他更參與財務公司的設局,令到一名債仔的母親以賤價賣出物業業權。前男警昨於區域法院承認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項作假證供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庭將他收押至十二月七日判刑。
被告劉偉文(四十八歲),本是駐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的偵緝警員,服務警隊廿二年。他在一二年辭職,一三年因被財務公司追債二千萬元而到廉政公署自首。據控方案情及其求情內容指,事發時被告身為沙田頭村及李屋村村長,獲分地起丁屋,遂向財務公司借建築費。
但財務公司在分期放款時諸多阻撓,被告惟有應允對方,利用職權協助調查債仔資料。被告承認在○九至一○年間,曾三次利用警察信函聲稱要查案,向煤氣、中電及入境事務處要求提供三名人士的資料,再交予財務公司用以追債。被告甚至用假資料,指稱要調查刑事案,令裁判官批出搜查令調查一名「債仔」的銀行戶口情況。
該財務公司為迫使一名「債仔」之母出售物業業權還債,在「債仔」於買賣合約上冒母簽名後,再找被告「報案」,之後被告便「勸告」該名母親,若肯出售業權,便不會落案控告其子。最終該母以賤價一百廿萬元,向財務公司出售其荔枝角泓景臺單位的一半業權。
案件編號:DCCC 62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