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鎮國,被告富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汪於○七至○八年間,共用了約六千萬元向被告買了六份投資保險,為期六年,每月行政費和管理費分別是0.075% 和0.125%。汪於○八年底想轉換投資的基金,在被告的女保險顧問游說下,於○八年至一二年期間買了涉案的六份保險,為期廿至廿五年不等。汪聲稱遭對方誤導下,以為新購的六份保險之行政及管理費等,與他之前所購的金額相同,及後才發覺涉案六份保險的收費原來很高,其中一份保單的行政費更是以往保單的十三倍,而且他每年都要支付有關費用,他想提早贖回保單也會被罰款,因此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 275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