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違「洗錢例」遭譴責

【本報訊】香港海關昨日對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作出公開譴責,原因是該名東主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被公開譴責的是興旺外幣找換公司獨資女東主陳思衡,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期間,發現陳未有就二○一三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進行的十項匯款交易,作出識別、核實及記錄匯款人的身份,海關因此首次運用該條例作出紀律處分。

海關提醒若再有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該條例規定,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一百萬元,海關亦可紀律處分,包括公開譴責,施加最高數額為一千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及/或命令有關經營者作出糾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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