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撫養權 離婚父母共責

政府相隔十年終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提出白紙草案,諮詢公眾有關離婚夫婦子女撫養的安排,包括將現時「撫養權」模式改為「父母責任模式」、提供機制讓子女向法院表達其意願及毋須父母同意的結婚年齡下限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等。不少市民均反對調整有關結婚年齡下限建議,認為十八歲年輕人心智未成熟,很可能做出錯誤決定。香港單親協會亦批評,有關做法是變相鼓勵年輕人早婚,或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咁後生結婚生仔,到時離婚又唔養,係咪要社會幫佢湊仔呀?」

本港每年約有兩萬宗離婚個案,夫婦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往往引起不少法律爭拗。法院現時會把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判予父或母其中一方,而獨有管養權隱含子女的一切決定權,不獲管養權一方僅有權探望子女,對子女成長未必是好事。法改委○五年便發表《報告書》,建議引入「父母責任模式」取代現時的撫養權制度,即雙方均有責任照顧子女。

「子女安排令」取代「探視令」

事隔十年,勞工及福利局終在昨日推出就《報告書》推出建議草案公眾諮詢文件,涵蓋七十二項建議,除將「父母責任概念」取代「監護權」概念,包括移除第三方例如祖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請關乎子女的命令權限制、「子女安排令」取代「管養令」與「探視令」及提供機制讓子女表達意見(見表)。

除引入父母責任模式外,諮詢文件亦提及將毋須父母同意的結婚年齡下限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惟會在是次擬議法例以外分開處理。有關條例草案將諮詢公眾四個月,直至明年三月廿五日。

勞福局局長張建宗昨指,今次改革是配合時代轉變,避免令子女成為父母離婚後「磨心」。「無咗嗰種你贏我輸嘅心態,始終有一個父或者母要同小朋友一齊住,但另一個唔等於冇責任,佢依然有一個責任。」他續指,一旦通過有關建議,凡對子女的重大決定,例如離港超過一個月、改姓氏及做手術等,均要通知或得到另一方同意。

建議並不涉贍養費安排

對於離婚夫婦未能就某些決定達成共識時,張指當局會介入提供調解服務,化解分歧,又強調非與子女同住的父或母,見面安排與現時並無分別,有關建議亦不涉及贍養費安排。

香港單親協會總幹事余秀珠指,認同諮詢文件的大方向建議,即離婚父母須共同照顧子女或為子女作重大決定。不過,她批評有關調整結婚年齡下限的建議是變相鼓勵年輕人「早婚」,認為他們只是生理成熟而非心理成熟,一旦誕下子女後決定離婚,將衍生不少社會問題,要求當局收回有關建議,並做好青少年婚前教育,以免出現更多離婚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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