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警總內非禮女疑犯 淫警囚16月

廿七歲男警鄺浩雲,在今年一月十三日凌晨,於灣仔警察總部內執勤期間,把涉及盜竊案的內地女疑犯誘騙到女廁內,以搜身為名先「胸襲」她,再要她脫去內褲及坐在坐廁上供他「看私處」。東區法院經審訊後,於早前已裁定鄺一項非禮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裁判官昨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性觀念扭曲,再犯機會中至高,加上有預謀犯案兼毫無悔意,行為損害警隊名聲,決定判其入獄十六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要即時入獄。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於十八歲便投身警隊,視警隊為理想職業,於一三年患有強直性脊椎炎,對其工作及熱愛參與的運動都有影響,而今次犯案更是他親手將大好前途斷送。被告事後自撰求情信,自責對家人及同袍感到抱歉,希望考慮他初犯輕判。

濫用職權 恰事主內地人

裁判官判刑時直斥被告濫用職權,一開始看準事主的內地身份,刻意在警總附近守候錄完口供的事主,再尾隨截停事主,借「搜身」之名誘騙事主回警總女廁並施以連串非禮。被告事後卻反指是事主引誘,即使被告已被定罪,被告仍向感化官及心理專家表示事主設局陷害,並刻意不向事主道歉,顯示被告毫無悔意,其行為亦非一時衝動,而是早有預謀,嚴重侵犯事主私隱及尊嚴,更令事主要刻意來港作供。

裁判官又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的性觀念扭曲,視女性為發洩性慾的對象,而且被告沒有戀愛經驗,自我形象低落,認為女性對性都是態度隨便,專家最終評估被告的重犯機會為中至高,適合接受灌輸其正確性觀念的心理治療。裁判官認為被告犯下如此嚴重罪行,必須判以具阻嚇性刑罰才可向公眾交代,故辯方提議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案件編號:ESCC 16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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