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黃坤出院後明確表示拒絕接受台灣警方保護,台警目前只能加強其住處四周巡邏,並與黃家保持聯絡。有香港前資深警務人員指出,案件如果在本港發生,黃坤同樣有權拒絕保護,但警方若果評估有安全風險,亦會暗中保護。
據台灣的《證人保護法》規定,特殊案件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可提出申請。不過,由於黃坤現時拒絕接受保護,台灣當局只能安排轄區警方,增加巡邏,但是如果被害人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時,法院或檢察官亦可下令,要求司法警察機關派員,於一定期間內保護其人身安全。
有本港前資深警務人員表示,如案件在本港發生,警方同樣會提供保護,而黃坤亦有權拒絕,但須簽署證明書,證明警方確曾表示過可提供保護,日後發生任何事件,如受害人再被綁架或受傷害,一概不負責。雖然受害人拒絕保護,但若受害人再受傷害風險極高,如仍有疑犯在逃,警方亦會暗中作出保護,以防萬一。
相反,若受害人同意接受保護,同樣要簽署同意書,警方會安排保護證人組全天候保護,視乎需要租住「安全屋」甚至「安全車」,每更最少三至四人貼身守候,直至案件完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