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周凱亮兄長周凱膺引用「喪失權利規則」要求法庭頒令,取消周凱亮的遺產承繼人資格,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任何人如因殺死某人而獲得利益,其擁有該利益的權利會被取消,因社會不容許「因犯罪而得益」, 此規則亦防止有人覬覦遺囑訂立人的財產而動殺機,但相關案例並不常見,以往曾有遺囑受益人因失蹤、昏迷、患病,而被其他受益人引用此規則,申請取消其遺產受益人的資格,法庭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前提是要對各方公平。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某人被法庭裁定殺死遺囑訂立人罪成後,該人卻可分得遺產,是一件非常荒謬的事;以今次案件而言,另一遺囑受益人、即周兄周凱膺有充分理據向法庭申請提出引用「喪失權利規則」,他亦大有機會順理成章成為遺產的唯一受益人;周凱膺同時亦能以周凱亮正在服刑、無法履行遺產執行人的工作,而申請成為遺產執行人。
律師黃國桐指出,法律不容許遺產受益人為了遺產而殺害立遺囑者,法庭會考慮有關受益人是否存有「evil mind」(罪惡念頭),「疏忽照顧引致死亡都可以有得拗吓,但謀殺罪則好難拗!」黃國桐又稱,若周凱亮就謀殺罪提出上訴,法庭可能會因而考慮把申請引用「喪失權利規則」的案件押後處理;因有關被告若成功推翻謀殺裁決,他是否可獲遺產將有爭辯空間。
據資料顯示,在二○○○年一名女子入稟法庭申請引用「喪失權利規則」,阻止其患有精神分裂、把父母斬死而被裁定誤殺罪成的弟弟獲得遺產,但法官當時以保障弟弟的利益為由,將案件無限期押後。陸偉雄指該案性質與周凱亮案不同,該案的遺產受益人是犯了誤殺而非謀殺,兩案不能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