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以前的朋友

我的一位以前的朋友慣常收錢為富人作槍手,這一次他也是以別人的名義寫文章批評我。

批評我是因為他認為香港現行的普通法制度才適合香港現時的生態體系,並且認定普通法全球系統渾然成一體,任何時候都講求理性,合乎常識,且陪審團制度更確保與時俱進。這些觀點可以商榷。簡單如美國的普通法制度便與英國及前英國屬地有所差異。美國更夾有大陸法的因素,英美的案例不是無縫相通。而我在專欄短文提到社會價值觀念,香港與英國等地有所差異,實在也是會影響香港法官判案引用案例上可以出現問題。

至於他在文中說一兩例子證明香港終審法庭是完全的獨立,難令人信服。我說香港司法不獨立,一是案例大多數依賴英國等;二是法官多是外籍或具居英權者,他們的價值取向難免傾向於英國而不是香港本地。他之說外籍法官不會因國籍不同而有所分別,判決是絕對公平,這就連他在大學所學的社會學知識都忘記了。

我在專欄說香港司法不獨立是現況,並不是要求即時改變。事實上,普通法本身亦有許多需要改革之處,尤其是香港再不是英國殖民地,經濟上在今後中國「一帶一路」戰略推演下,香港要與大陸法的廣大歐亞地區來往,怎樣來改善香港從殖民地繼承下來的普通法,怎樣與時俱進與國際銜接,這都是值得我們去思考、討論,尋求新的創意。這是我在專欄帶出的意願。可惜我這位以前的朋友只是為辯護而辯,更說我枉讀詩書。這反映他的思想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