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擊頭13次非自衞

【本報訊】中年女保安去年三月與同住的前夫起爭執,期間遭對方以士巴拿扑頭襲擊,她聲稱為自衞搶去前夫手中士巴拿並對他頭部猛擊,前夫頭部重創留醫五日後不治。女保安被控謀殺,控方昨於高院結案陳詞指,死者被搶去士巴拿後已手無寸鐵,但被告仍連環重擊他頭部十三下,應被裁定謀殺罪成;辯方則指死者多年來飯來張口錢來張手,被告都忍辱負重,只有在遭他人襲擊下感到生命受威脅才還手自衞,故她不應被定罪。法官昨開始指引陪審團,今日繼續。

五十一歲被告李潔珍,被控於去年三月八日,在沙田瀝源邨家中謀殺五十九歲前夫蔡富華。

法官:倘激怒失控始能判誤殺

法官昨指引陪審團指,若接納被告自衞的辯護理由,則其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若陪審團不接納她自衞之說,亦要肯定被告向死者施襲時,確有令他身體嚴重受傷的意圖,且其襲擊並非是在被激怒下的失控行為,才可裁定她謀殺罪成;如認為被告是在被激怒下施襲,則只能裁定她誤殺罪成。

控方昨則力陳被告自衞之說並不成立,因據她所述,當時她已搶去士巴拿,死者手中無武器,根本不會威脅她的生命,但她反而狂擊死者頭部,據法醫所述應有十三次之多。控方認為就如被告自己所述:「佢『鏗』我我咪『鏗』番佢囉!」她是因一刻的報復心態而施襲,而且連續施襲十三下,即使是被激怒下亦非合理行為。

辯方指被告覺得生命受威脅

辯方則強調,被告經過十二小時工作已疲憊不堪,返家又突然遭人用士巴拿打頭,驚惶失措在所難免,加上死者一而再襲擊,她定必覺得生命受威脅且危機迫在眉睫,故她指當時只是拿着士巴拿亂扑一通、腦裏一片空白之說亦不無可能。辯方又指,被告一直負起養家責任,常遭打罵亦無怨言,實不會無端變得惡毒要傷害前夫,況且事發後她甚擔心前夫傷勢,故她說因自衞施襲實合情合理。

案件編號:HCCC 47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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