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通法理不通情 誰為粗口定界線

講粗口都要拉?冇錯嘞,香港就係咁荒謬,而且法例定義不清,陷阱處處,市民隨時誤墮法網,你話係咪好「不該」吖!

唔講唔知,醫院、機場同公共交通工具嘅附例或條例規管唔可以講粗言穢語或侮辱性說話,即使傾電話或者朋友之間交談夾雜粗口,都有可能被檢控,隨時惹上官非都唔知發生乜嘢事。呢,有市民到機場送機,因為不值朋友被航空公司地勤人員留難,一時激動講咗句粗口,對方竟然小題大做,打九九九報警,最後雖然無立案,但已足以證明相關條例係幾咁荒謬,幾咁擾民。

古人話,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港產官僚啱啱相反,笨人為法,必使之隱形難知。記者巡視過不同公共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發現禁止講粗口嘅通告或提示唔係集體失蹤隱晒形,就係字體太細難察覺,好多市民固然唔知有咁戇居嘅法例,旅客更加矇查查,你話呢啲法例係咪搞笑吖!

老實講,法律對粗口未有定義,究竟邊句係粗口,邊句唔係粗口,根本無人講得清楚,咁樣又點樣執行法例呢?舉個例子吖,如果有非洲人喺公共交通工具講非洲粗口,算唔算犯法呢?又舉個例子吖,外語或方言中好多字嘅發音同廣東話或者英文粗口好近似,好似台灣人形容好正嘅「很屌」,咁又算唔算講粗口?仲有吖,好似國泰航空公司咁事故頻生,延誤當食生菜,如果有乘客忍無可忍,用英文怒斥一句「delay no more!」航空公司係咪又要報警拉人吖?

所以話,港產官僚無嘢叻,最叻就係無事生非,無嗰樣整嗰樣。講粗口當然唔應該鼓勵,但係法例必須定義清晰,畀市民有法可依,否則只能弄巧反拙,添煩添亂。正如學者話齋,相關法例定義唔清晰,加上只係由職員或執法人員決定檢控,容易出現雙重標準,隨時畀人濫用,造成冤假錯案。香港家陣立立亂,如果再激起民怨,港府就唔衰攞嚟衰喇。

見微知著,粗口爭議雖然係小事,但足以證明港府施政係幾咁烏喱單刀。呢,當局早年通過種族歧視條例,禁止對外籍人士作出帶有歧視性嘅稱呼,搞到市民無所適從,加上當局做啲唔做啲,無將法例涵蓋內地新移民,結果被炮轟立法粗疏,帶頭歧視內地新移民。

事實證明,港府改善民生無心無力,挑起民憤就有心有力,咁講喇,面對一班無能透頂嘅官僚,市民想唔被激到爆粗都唔得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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