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電台的首席智囊陳志雲,於○九年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為奧海城商場除夕倒數活動中主持《志雲飯局》,涉嫌「秘撈」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陳與當時的經理人兼助手叢培崑分別被控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等三罪,經兩次審訊都獲判無罪。惟律政司繼續「追殺」兩人,第二次上訴要求上訴庭直接指示區院判兩人罪成,聆訊昨開始。陳的律師指當晚同樣出席《志雲飯局》的「視帝」黎耀祥沒有被控,陳也不應被控。上訴庭卻反駁稱,黎只是以嘉賓身份出席,但陳卻主持整個節目,兩人的角色和情況確有不同。
控方指陳在涉案時的上司李寶安曾供稱,由於陳當晚的演出與無綫業務有利益衝突,如李知道陳為此收取報酬,李是不會批准陳演出,原審法官卻指李的證供不合邏輯及拒絕接納。控方批評原審法官太武斷。
控方又質疑陳及叢無提交證據令人信服他們有合理辯解。上訴庭亦指出,上訴庭在上一次上訴聆訊時已裁定涉案活動與無綫業務有關,但原審法官考慮陳是否有合理辯解時,似乎忽視了上訴庭的裁定。
上訴庭三名法官昨連番反駁陳代表律師的陳詞。陳的律師稱,陳當晚主持《志雲飯局》對無綫有利,在李上任前,陳一直獲其他上司批准在外間工作,陳也有從中收取報酬,加上無綫也知道奧海城過往會額外請藝人出席活動及支付酬勞,故陳真心相信無綫會准許陳當晚收錢接工作。
上訴庭卻指,無綫當晚有份參與舉辦和播出該節目,陳當晚的工作與其過往的外間工作不同,陳沒有出庭自辯或提證供說明自已的想法是否合理,可能令人覺得陳想「蒙混過去」、故意不作申報、利用公司資源為自已賺錢。上訴庭又認為,如非無綫播出節目,陳等根本不可能收到十多萬元報酬。
陳的律師質疑李比陳的前上司苛刻。上訴庭卻指,李不批准陳收報酬是因為涉案活動與公司業務有關,李擔心會影響公眾對無綫作為公營機構的形象,但原審法官對此卻未經處理便拒絕李的證供。聆訊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CACC 92/2013,CACC 18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