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犯誹謗的壹傳媒集團旗下《蘋果日報》,昨再被法庭裁定誹謗而需賠償事主逾七十四萬元。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不滿《蘋果日報》於○八年刊出一篇報道,誣指她在警署內盜竊,遂控告該報及撰寫報道的記者等誹謗。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該報道確有誹謗,法官指雖報道無指名道姓指原告就是該名偷竊女雜工,但認識原告的人會認出是指原告;法官狠批《蘋果》一方無作出合理步驟查證文章資料準確,報道方式亦顯示該記者不負責任,亦非客觀報道,遂判《蘋果》敗訴並下令《蘋果》賠償及支付訟費。
本案原告是五十四歲的羅紫清,四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撰寫報道的記者謝明明。涉案報道刊於○八年五月廿五日,標題是「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羅紫清昨日無到庭拿取判詞。
法官鍾安德於判詞中指出,涉案文章雖然無指名道姓指羅紫清是該名女雜工,但提及女雜工年紀以及經營三間糖水舖等均與羅背景相似,會令羅的朋友知道主角是她,甚至被告一方陳詞時,亦同意有少數讀者會知道羅是報道主角。
法官說,文章開首已指女雜工曾被揭發偷警署內文具而遭口頭警告,沒採用「懷疑」等字眼,即使文章其後指女雜工偷清潔用品時加入「懷疑」及「涉嫌」字眼,亦未能達致「中和」作用,已給讀者營造女雜工貪心及貪小便宜印象。
文章其後以「第一人」身份引述該女雜工「愈來愈狼」等,且令讀者聯想女雜工貪心而於警署偷清潔用品在糖水舖使用,並認為她不誠實及懶惰。
法官批評《蘋果》未有作出合理步驟查證資料,又狠批撰寫報道的記者謝明明未能解釋何以報道前不向羅查證,文章中警方只回應稱有關指控正跟進調查,法官質疑謝為何不等警方完成所有調查及作進一步回應才報道。法官又指文章描述有關女雜工偷文具一事明顯並不客觀且沒有根據,顯示謝並非負責任的記者,最終裁定文章確有誹謗羅。
賠償額方面,《蘋果》在庭上稱只願賠償最多七萬元,而羅的律師則引用《蘋果》誹謗朱蕭菊圓律師而須賠償三百廿萬元的案例,指《蘋果》需賠償羅一百五十萬元。法官指此案與朱案有相似之處,但羅並非名人及專業人士,認識羅的人只限於地區內,文章潛在讀者僅數百人,其損害不比朱案嚴重。
法官考慮到文章對羅的指控嚴重及令羅有輕微抑鬱,並認為《蘋果》是預先設計好以此方式報道,亦應預計到對羅的影響,遂下令基本賠償額為七十萬元,加上醫療費及將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判羅共獲約七十四萬一千元。
案件編號:HCA 215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