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政治上仍處於對立局面,再加上社會接二連三發生涉及民生的大事件,「市面上」問責的聲音不絕,加上早前有高官被「政府消息人士」指辦事不力而問責,故想起高官問責制的由來……
回歸後幾年,社會發生了幾件大事,包括新機場大混亂以及短樁事件等,最終都沒有官員需要為事件負責。在這個背景下,前特首董建華二○○二年連任時遂提出問責制,所有政策局之負責人,即局長一職由公務員制改以合約制聘用,並需負上政治責任……簡而言之,如有任何出錯,局長需要「下台」謝罪!
翻看這個時期的新聞照片,見到當時的局長,走的走,問責辭職的亦大有人在,能留到今天的,所剩無幾。因此,問責制是否運作得宜?其實也不至於沒有功效。問題是,民間的聲音跟問責官員去留之決定是否一致?這是一個自二○○三年至今仍未得到正視的問題!
對於一些動輒叫人下台,卻懶於了解事實、拒絕理性討論的人,我等曾淺涉唯物辯證,實難以認同。然而,對於一些肯議事論事、對事不對人的民間意見,縱然立場上、取態上、甚至認知上均未必相同,我認為政府應該聽取這部分的意見。例如,一些民意太低的官員,是否在工作上出了問題?又或者一些社會上的大問題,是否涉及官員的過錯?接受理性的討論,接受反對的聲音、接受不同的意見,並不代表一定有錯、並不代表有人需要下台,但卻代表政府有接受的智慧、包容的氣量、肯改正的勇氣……
記得當年一宗泰國包機事件,明顯有人出錯、明顯有人需要負責,但當時為官的唐英年指,事件是「集體決定,團隊負責」,沒有問責官員受處分,令人對問責制存有極大疑問。今天,是否要步那些年的後塵?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