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居屋天頌苑小業主莫炎熙早前在土地審裁處成功挑戰房屋委員會,要對方為屋苑因短樁醜聞而丟空十年的兩幢大廈,支付逾七千一百萬元管理費連利息。惟房委會之後向高院上訴庭上訴,指原審審裁官未有考慮申索時限已過,致計算管理費金額時,多算兩年共近三千萬元。上訴庭昨判房委會上訴得直,將案發還土審處再考慮時限問題。莫炎熙在庭外斥責房委會輸打贏要,「政府部門做錯事就拖延時間,再用條例嚟逃避責任」。
一直自行打官司的本案原告莫炎熙,昨到庭取判詞。他指上訴人房屋委員會已支付了其中約四千三百萬元款項,並以管理費形式交還予小業主,因此各戶自今年八月開始,可免管理費一年;至於現時受爭議的二千九百多萬元款項則暫時凍結。
莫強調,即使土審處再審時最終接納時限問題的論點,但由於房委會未有履行公契代理人的責任及時追討管理費,令小業主蒙受損失,故不排除屆時會向房委會民事索償。房委會上訴時指,根據《時效條例》,民事申索的追溯期僅十二年,故計算房委會應付管理費金額,應只能從○一年九月計起,而非目前土審處採納的九九年十二月(大廈公契成立日期)。
上訴庭昨判決指,原審審裁官當時拒絕房委會的《時效條例》辯解,故裁定開始計算金額的日期是九九年時,並沒有處理房委會提出的理據。上訴庭認為此項原審裁決出錯,故裁定房委會上訴得直,並將案發還審裁官決定是否須就此項辯解聽取控辯雙方陳詞。上訴庭又指,由於房委會今次並無要求訟費,故不會作訟費頒令。不過莫炎熙擔心,案件要再在土審處審理,屆時他又要擔憂訟費問題。
案件編號:CACV 14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