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尼龍袋搬走個人物品」

已婚證券公司董事涉殺死情婦並疑毀屍滅迹案,四十三歲被告陳文深昨在高院繼續自辯。他稱案發當日上門向死者表明不想繼續朋友關係,希望她可搬離該淘大花園的單位,死者答允日內搬走;但當被告說要「畀錢」她時,死者即怒斥:「我同你一齊唔係要你啲錢,畀錢我係侮辱我!」被告之後去執拾其個人物品,並於翌日放入尼龍袋再用手推車推走。被告說,數日後找來友人清空該單位時,發現死者不在家,但對方放下一張寫着「我永遠愛你」的字條,並留下單位鎖匙和一張摺成心形的一百元紙幣。

被告供稱一一年十月六日案發當日,他向死者秦嘉儀(卅三歲)稱,二人已分手半年多,若再見面「唔係咁好」,可能會令他離婚,並「影響到屋企,影響個仔」。死者則指她上一段婚姻亦因第三者介入而離婚,故不想破壞被告家庭,遂答允搬走。被告又指會清理自己物品,之後會找人清空單位及辦理轉名手續,死者當時稱:「你想點搞就點搞啦﹗」但當被告說「畀錢」她時,死者則大怒並把被告趕離單位。

被逐即落樓買清潔用品

被告被趕走後順勢在樓下買清潔用品,包括除臭劑用作辟除單位內的煙味、真空袋用作放置其西裝、保鮮紙則用作包好死者的大型寫真相片。購物後他再返回該單位執拾,死者當時則喝酒看電視節目,至晚上十時他離去,並向死者稱翌日會再來執拾。

被告翌日再上門,見死者房門關上,他認為死者正睡覺遂不作打擾。被告自行清理個人物品,包括紅酒、招股書文件、西裝、鞋等放進帶來的尼龍袋內,但因太重拿不起,在雜物房找來手推車將尼龍袋推走,再駕車帶回家。

稱死者短訊回覆「來不了」

被告續供稱,十月十日他帶裝修師傅去單位,發現死者不在單位內,睡房床頭櫃則留下字條及鎖匙等,字條上款是被告的暱稱「阿牛」,下款是死者暱稱「豬豬」,單位內的貴重物品已不見,他認為死者已搬走。被告之後曾多次致電或發短訊予死者,通知會有工人到單位清空,並叫她現身,但死者以短訊回覆「來不了」。被告稱該些短訊原本存於其舊手機內,他於一二年四月得知警方正調查死者失蹤,遂在當時以新手機拍攝該些訊息,以便日後向警方解釋。

案件編號:HCCC 42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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