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擅取電腦資料 社署女職員10罪皆成

【本報訊】社會福利署一名女文書助理兩年前涉十度登入社署的電腦系統,查出前男友及其妻的住址後,發律師信控告二人誹謗及電話滋擾。女助理事後被控十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在東區法院受審後,裁判官昨日裁決時指,女被告可能癡心錯付愛上男事主,未獲事主夫婦同意下,兼違反署方規定而犯案,裁定她十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又指男事主不覺得「一腳踏兩船」有問題,為人「唔嗲唔吊」、天真膚淺及無心計,可見他沒能力設局陷害及誣衊被告。

卅八歲被告歐陽家敏隸屬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中西南區及離島區),至今仍未離職。她被控於一三年三月八日至廿六日間,登入社會福利署的電腦系統,查看其前男友黃迪文(卅三歲、美容顧問),及黃妻鍾慧瑩(四十四歲、家庭主婦)的個人資料。

或遭私隱署檢控

裁判官表示案情嚴重,社署電腦系統儲存許多求助人資料,資料受私隱條例保障,被告雖初犯,但日後有可能失去工作或遭私隱專員公署檢控,法庭不能判罰款。現先索取其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准她保釋至八月十一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8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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