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運輸公司勞資糾紛涉「假自僱」!兩名中港貨櫃車司機於二○○三年入職一間運輸公司時,被要求簽署一份「中港車分判合約」,後分別被解僱,於前年在勞資審裁處向前公司追討合共逾四十萬元欠薪及長期服務金等款項勝訴,但資方至今仍未按裁決結果賠償。二人向勞工處提出檢控無果後,直接查詢律政司,獲知因無足夠證據故不提控。他們批評《僱傭條例》有漏洞,保障工人不足。
原告人李松輝和林應華表示,涉事顏氏運輸有限公司一直沒為他們開設強積金戶口,工作所用的貨車為公司提供,所有工作亦由公司決定,應為僱傭關係,故被解僱後認為有權追討之前的假期薪金和長期服務金等,分別涉款約廿三萬八千元及十八萬五千元,最終獲判勝訴,但資方一直無賠償。
二人去年初求助勞工處,但處方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不提控。律政司解釋時指,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實際的僱傭關係,從而達致於無合理疑點下定罪,故不提控。李坦言當年因市道低迷,為就業迫於無奈簽下合約,批評:「法庭判咗嘅嘢,僱主可以唔執行,咁其他市民係唔係都可以唔執行?」
協助他們的物流及貨櫃車司機工會指,自○三年起,逾九成陸路運輸司機被公司要求簽合約,圖以「假自僱」逃避法律責任,促請政府就僱員身份作較清晰定義,而勞工處亦應加強對「假自僱」情況的調查。
勞工處回應時指,考慮是否提出刑事檢控時須斷定證據是否充分,有否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不能單憑勞資審裁處裁決而作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