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指稱《蘋果日報》○八年一篇報道,誣捏她在警署盜竊而患上嚴重抑鬱,民事控告《蘋果》誹謗及索償,案件昨於高院續審。被告一方傳召撰寫該報道的首席記者謝明明作供,她承認當時撰文時有「少少疏忽」,也同意若留待警方有調查結果後,才決定是否作出該報道會比較好,而謝事後亦得悉,經警方調查後證實對原告的投訴是「不屬實」。
原告羅紫清(五十四歲),四名被告依次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
在被告一方作出開案陳詞後,法官即時質疑指,在○八年五月廿五日刊登的該篇涉案報道中,一開首便指原告曾偷文具,之後才指原告涉嫌偷其他東西。官表示在刑事審訊中,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不可向主審法官披露,以免法官下意識地對被告人產生偏見,連法律專業人士也不可避免會產生偏見,更何況是讀者。
法官又指,警方就記者查問的回覆,只是一般官腔回應,並未能消除涉案報道對原告的指控。該報道一開始便說原告是刑事罪犯,「差不多已肯定屬於誹謗」;法官指作為一篇負責任的新聞報道,記者應從不同方向盡量取得更多材料,不能只聽一面之詞,但《蘋果》今次沒有向原告求證。
被告之後傳召記者謝明明作供,她表示接獲對原告的投訴後,已即日致電警方求證,同日再以書面向警方求證,求證範圍包括涉及原告偷文具、偷清潔用品及獲包庇等指控是否屬實。原告代表大律師袁國華出示文件,質疑謝的書面查詢無提及偷文具指控。謝才改口稱,當時可能很忙,故在書面查詢時遺漏偷文具的指控,但她致電時有口頭向警方查詢。
袁再質疑,指謝未經核實,便在涉案報道中寫出原告「曾被揭發偷取警署內文具」;謝回應指當時將文章焦點集中在關於原告偷清潔用品和獲包庇的投訴,故承認對偷文具的投訴有「少少疏忽」,沒有留意得到。
謝又認為,收到警方的回應已足夠,故沒有向原告求證;但現在回想事件,若當時有向原告求證,是可進一步減低對原告造成的傷害。謝也同意原告一方的說法,當時若留待警方完成調查原告,才決定是否作出該報道,那樣處理會更好。
謝解釋,警方在回覆中表示會調查投訴,故令她相信警方對投訴已有合理懷疑,她認為公眾有知情權下,故不待警方完成調查便作出該報道。
惟謝同意原告所指,公眾知情權是建基於報道是事情的真相,而報道若有假或錯誤的資料,將會誤導公眾,假指控也會對被投訴者造成莫大傷害。謝聲稱,在報道中沒有公開原告姓名,又用了「懷疑」、「涉嫌」等字眼。
案件編號:HCA 215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