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事件的曝光顯示國際間諜活動的複雜性。間諜活動最主要體現在行為本身和行為人的涉外性。現時,內地主要通過《刑法》和《反間諜法》作出具體規管。
世界各國的《刑法》普遍對間諜活動有一些特別規定。中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也專門指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任何人除了在行為上已經侵害了國家安全和利益之外,其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傷害,動機是為了謀取經濟和物質利益而設法搜集國家秘密,進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為一種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屬於定罪的考慮。
至於在《反間諜法》中,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了間諜行為的涉外特徵:「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活動」。為防止此等行為,該法第六條規定:「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另外,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裏「依法」的定義既包含依據《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規定定罪量刑,也包含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權限和程序追訴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