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十一月十九日「佔中」期間,網上流傳立法會將審議「網絡廿三條」,因而激發衝擊立法會大樓事件,多名蒙臉示威者涉以鐵馬、渠蓋及石頭等硬物損大樓的玻璃門及外牆等多處地方。涉案被捕的四名男子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刑事壞及非法集結兩罪,昨各被判履行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支付五百元堂費。
控方昨向法庭申請金額逾五十八萬元的賠償令,作為立法會大樓的維修費,而各被告則透過律師向法庭表明無力賠償,指各人分別任職售貨員、廚工及會計文員,月入只有萬餘元。
裁判官最後拒絕頒令,指控方欠缺文件支持,而索償金額亦超出裁判法院的十萬元上限,提議控方可以自行作民事追討。
四名被告依次為鄭陽(十八歲、廚工)、戴志誠(二十四歲、廚工)、張智邦(二十三歲、售貨員)和石家輝(二十四歲、會計文員)。案情指,眾被告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凌晨,與其他人無合理辯解損立會大樓七道玻璃幕牆、九道玻璃門、一道石門及廿五塊渠蓋、一塊假天花及一對玻璃門柄等,及於上址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 398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