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新《國家安全法》作為一般規定和《反間諜法》作為專門規定的法律體系、以中央國家安全局作為主管機構、習近平提出的「綜合國家安全觀」作為理論基礎,這是中國的國家安全體系框架。
國家安全從來都是一個敏感的話題,能夠以法律界定這樣一個高度政治化的問題,是避免過度自由裁量的一個方法。同時,在「九一一」事件之後,隨着美國反恐法律的實施,正在改變着很多國家安全法律的傳統觀念和規限;正由於這些高度政治化和不穩定的因素,所以此次立法也引起了包括香港和台灣社會在內的關注。
從法理學上說,不論哪個國家的刑事法律所要針對的,均是防止犯罪行為損害其他人們的權利,所以不同國家的刑法被視為具有一定的同類性和互通性,因而會互相作出被動承認或尊重他國審理和刑罰,以及不追究境外犯罪的處理。
至於國家安全類法律的性質,跟其他刑事法律不同。國安法律所針對的,正是防止別國對本國權利的損害,因而形成某種形式的國家之間的對立性,所以不同國家之間的國家安全法律,一般不可能像其他刑法一樣形成互通性。例如一個國家的公民,正在另一個國家進行損害本國權利的事情;對本國來說他是犯罪,但其行為可能恰恰是在幫助他所在的那個國家辦事,因此他所身處的那個國家的法律,根本不會認為他是在犯罪。正是由於這種針對損害主體的不同,決定了國家安全法律只能比其他刑事法律更強調「屬人原則」。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