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香港晨報》違公司例三罪共罰六萬

【本報訊】未出版已「胎死腹中」的《香港晨報》雖於去年五月底宣布結業,今年二月更被法庭頒令清盤,惟它仍涉及連連官非。其經營公司香港晨報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司條例》,未有在限期內交付更改的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及未有遵從公司註冊處長的指示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及董事,因而被公司註冊處票控三罪。該公司一直無派代表應訊,昨被裁定罪成,共罰款六萬元。

未交更改秘書及董事通知

控方庭上透露,被告香港晨報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過往無定罪紀錄,而本案是新修訂的《公司條例》實施後,處方首次作出相關檢控。公司註冊處註冊主任梁敏婷(譯音)供稱,被告是一間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利婉嫻於一三年三月獲委任為被告的唯一董事,利於去年四月卅日辭任董事。按《公司條例》,被告需在此後十五日內,向處方交付更改的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但被告由去年五月十五日至今,仍未交付。此外,處方曾發信,要求被告需於去年七月八日或之前,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即個人)出任董事,但被告由去年七月八日至今,仍未委任新董事。

案件編號:ESS50776-ESS5077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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