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方昨在高院申請,指四間被告公司未有回覆抗辯,要求原告可直接獲判勝訴。惟法官指眾被告公司的業務性質與原告截然不同,例如只屬印刷或貿易,一般人不會混淆;而且「永利」二字在華人社會中亦普遍會使用,不明白為何有侵權的指控。法官現要原告就此事提交文件解釋,案件排期再訊。
被告分別是溫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Wynn Honey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金永利印刷有限公司、永利鑫貿易有限公司及永利升實業有限公司,四名被告昨均無代表到庭。
案件編號:HCA 551,553,554,59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