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官員和泛民立法會議員見面後,最大的爭議焦點落在現有方案以後能否修改的問題。李飛發言原文是這樣的:「(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還沒有實施,不存在修改的必要性。」至於有泛民議員則認為這意味着是要「袋一世」。
這裏涉及一個最基本的法律效力問題。當一個法律文件被公布並生效,除非文件本身列明了其時效性(例如針對特定時間或事件),否則其規定內容便會一直生效,直至由另一個法律文件所取代或相關機關宣布廢止該法律文件。反過來說,要更改一個法律文件的內容,我們應該,也只可能是通過訂立另一個法律來進行。
人大常委會對俗稱「八三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沒有限定實施時間,因此應該被理解為規管效力從二○一七年開始,包括之後各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從立法程序的角度來說,如果以後認為需要修改其內容,只要由同級權力機關,另行訂立一個新的法律文件即可。這符合任何一個法律生效的基本原則:一個法律文件未被其他法律所取代,或者未被宣布無效之前,均為有效。所以這兩天爭議內容,其實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如果日後在實施過程中,社會認為有必要更改現有「八三一」的規定內容,合適的做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公布另一個決定,把其效力取代。對於還未實施的法律,的確是無法預知有甚麼是必須修改的。
隨着香港面對愈來愈多的選舉政治,我們也要學會分辨宣傳和簡單化的政治語言,跟嚴謹的法律語言是有分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