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控港商:今次大快人心

【本報綜合報道】本港過去數年有多名小商戶被LV入稟,控訴售賣或使用侵犯其商標的物品。曾遭LV索償、在深水埗經營鈕扣配飾店的楊先生,昨受訪時指歐盟的判決「大快人心」,又指此事反映LV不能認為自己「在全世界威晒」;他又對當年被指侵權感不忿。

LV於二○一二年指控楊先生涉嫌侵權,指他出售兩個黑色小手袋的袋扣,侵犯LV的S Lock設計版權,要求他賠償二萬五千港元。其後LV在輿論壓力下,最後僅致函予他,指LV將保留追究權利,未有再就此事索償。

生產數十載袋扣被指侵權

楊先生接受本報記者訪問表示,就他所知,當年被LV指侵權的袋扣,廠方已出產數十年之久,不明白為何會侵權。他稱:「我問過好多賣袋扣的商家,佢哋都話呢個(袋扣)設計幾廿年前已經有……入貨嗰陣根本唔知原來LV都有用呢款扣。」不過楊先生指「見過鬼都怕黑」,將來入貨前必定先查看各大品牌的設計,以免案件重演。

在旺角經營時裝店的雷太亦曾因袋扣設計被LV起訴。而筲箕灣髮型屋東主陳先生,則因洗頭椅及圓櫈含啡色格仔圖案,被LV索賠。北區一間髮型屋負責人吳先生,前年初接手髮型屋時,因上手店主以啡色格仔作全店主題,急急自行把理髮椅背面髹成粉紅色,免捲入侵權風波。

歐盟判決 本港難直接套用

本港律師黃國桐亦向本報稱,歐盟今次的裁決絕對是「強而有力」的借鏡,可以視為參考案例,但由於歐盟及香港的法例有異,歐盟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套用在本港的官司之中。他亦稱過往被起訴的小商戶不能以此作為上訴理據。

熟悉知識產權法例的法律界人士鄧達明則表示,歐盟法院所作出的裁決不能約束本港法院。若LV在港曾註冊有關商標,小商戶使用該商標的產品仍屬侵權,或會被LV起訴,但法官可參考今次歐盟法院的裁決。

本港市民對歐盟裁決亦表示歡迎。就讀高中的楊同學指,以往都會購買LV銀包,但不會因LV失去格仔圖案專用權而不再光顧;他也同意歐盟的裁決,認為LV不能獨霸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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