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禁區踩單車 何來上訴脫罪

【本報訊】社運人士何來於前年五月十三日在東涌一帶踏單車時,在北大嶼山警署後門被警員截停,指她沒有按照該處交通標誌的指示需下車推單車,因而票控她。她早前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她「沒有遵從單車徑標誌指示下車推行」罪成,判罰五百元。

交通標誌含糊 對被告不公

何不服定罪早前在高院上訴,法官昨裁決指案中的交通標誌混亂且意思含糊不清,因此裁定何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案件亦毋須重審。

法官在判詞指,原來在案發期間,運輸署曾審核過涉案的交通標誌,之後亦發表審核報告,承認該交通標誌混亂且意思含糊不清,並建議應在標誌上加字句。法官指控方從沒有向上訴人何來(四十九歲)披露過運輸署有此審核,明顯對她不公。法官亦親自審視過該交通標誌,亦認同有關的圖畫容易令人誤解到相反意思,以為是指該地段可以騎單車,標誌亦沒有文字解釋,因此何指稱對標誌有錯誤理解,亦可令人接受,裁定她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2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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