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景灣屋苑「尚堤」開售時標榜「稀世視野」,並於售樓書表明是「矜貴 愉景灣稀世海隅豪宅」。一名來港置業的上海富商之妻,因鍾情無敵海景,斥資約一千七百萬元購入尚堤一個頂層複式單位,但數年後她發現發展商香港興業在尚堤附近興建新樓盤遮擋了其單位享有的部分景觀,她認為香港興業在售樓時有誤導及失實陳述之嫌,遂興訟索償,案件昨在高院開審。原告一方指,若原告得悉單位沒有無敵海景,根本不會購買,又指單位亦因此而升值潛力大減。據悉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不多於八百萬元。
原告是定居於加拿大的楊丹丹,被告為香港興業有限公司,是查懋聲任主席的香港興業國際集團之附屬公司。案件昨早在高院宣讀開案陳詞,法官及控辯雙方律師則於下午親往涉案單位實地視察,而原告將於今日出庭作供。據控方陳詞指,原告已婚且育有兩名子女,她打算在港投資物業並在來港時居住,她○七年十二月決定斥資一千六百七十一萬元,購入尚堤第五座頂層一個約一千七百平方呎複式單位,翌年一月完成交易。
原告指被告於售樓書表明該屋苑有「稀世視野」,單位可眺望「中央公園園景、維港或迪士尼煙花盛景」,又標榜高層單位可享維港無敵海景。被告的物業銷售員當時亦稱,被告於尚堤前地盤正興建酒店,原告的單位景觀不會受影響。不過,原告一一年發現該地盤落成的是被告另一樓盤「津堤」,原告單位的部分海景正正被津堤的樓宇阻擋,原告認為被告明顯誤導及失實陳述。
被告的律師昨解釋,其實原告已享受了近三年無敵海景,其單位露台的部分角度現時仍可看到部分維港海面,至於售樓書所指「高層」有稀世視野,其實是泛指整個尚堤的高層單位,平均來說均可看到海景,並非單單指原告該座的高層單位。
賠償額方面,原告指出,若單位沒有無敵海景,原告不會購買,會選擇附近有無敵海景單位,其升值潛力亦會比現時單位好,現因被告的誤導使原告失去選擇該些單位的機會;原告委託專家,選擇附近四個與涉案單位相近但有海景的單位,比對該些單位與涉案單位從○七年底至今年二月的升值差額,得出要求的賠償額,據悉計出的賠償額不超過八百萬元。不過,被告表明反對此計算方法。
案件編號:HCA 178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