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渡輪一名男船長在三年多前,駕駛載着逾百名乘客的高速雙體船「新輝玖」由長洲開往中環,惟開船約兩分鐘便撞向避風塘內的泊躉,令到其中七十六名乘客受傷。事後調查發現雙體船當時超速近兩倍,加上船長未有恰當地觀望及注意到泊躉,因而釀成意外。船長被捕遭控以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他昨於區院認罪,被判入獄兩個月。法官更特意向控方查問被告在意外後有否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在得知船長不需進行測試後,表明深感奇怪。
卅八歲被告張明威,被控在一一年十月廿一日身為掌管船隻「新輝玖」的船長暨舵手,在長洲避風塘內駕駛時速達十四點五節,高於該處的五節時速限制;又指他未有保持適當瞭望,以避免碰撞發生。
法官陳廣池從控方口中得知,海事處在意外後原來無權替船長進行呼氣測試,官指若道路發生意外後,司機亦要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察看司機有否飲酒,惟在相同道理下,船長卻毋須進行測試,因而感到奇怪。
法官在判刑時嚴斥被告,駕船時超速和未有恰當注視現場海面情況,且事件中傷者眾多;但考慮被告並非蓄意傷害他人,加上未有人喪命,雙體船也只是被撞至凹陷,未有翻側,故判以上述刑期。辯方求情指,被告駕該條航線已兩年,一直擔任夜更,在意外前一天的晚上六時開始工作。令他在意外期間已疲憊不堪,因而判斷出錯,認為應該加速。而被告在意外後已轉職,現時駕駛貨船。
事發當日的清晨五時許,「新輝玖」載着一百卅名乘客和四名船員,惟剛駛離長洲碼頭不久即撞到該處的泊躉,七十六名乘客受傷,多人需要送院治療。其中一名傷者是警員,他的右手在意外後仍感痛楚,一度難以開槍,經治療後情況改善。
案件編號:DCCC106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