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梁麗幗事後孔明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梁麗幗以個人名義,入稟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重新啟動政改「第二部曲」。她亦是港大學生會在退出學聯前,以及在「佔領」期間的學聯代表。

梁認為,人大常委會在政改「第二部曲」,即「八三一」決定,法律上犯錯。因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只有法定權力按行政長官呈交的「第一部曲」報告,決定香港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是或否需要改變,但無法定權力決定候選人人數上限,及須獲多少提名委員提名方獲提名資格。

本文不打算討論箇中法律對錯,但卻要討論梁麗幗在退下火線後,為何突然搞起似乎已屬事後孔明的舉動?港大學生會退出學聯,梁被部分社運中人指為罪魁,因她身為「佔領」發動者、學聯核心成員,卻沒肩負起聯繫港大學生的工作,令當中的「本土派」得以坐大,結果導致學聯分裂。

「本土派」發動校內退出學聯公投,梁麗幗卻沒有積極引發討論,闡明退出之不可取,最終令一直擔當學聯龍頭的港大學生會,透過公投,把退出學聯變成事實,香港社運遭受史無前例的致命一擊!

梁麗幗入稟,或旨為表達自己並非「本土派」,因為她的爭取是按中國憲制進行,所以並無「本土派」漠視中國憲制的特色。問題是,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對人大常委會的程序進行裁決?若否,香港法院將如何應對?究竟是不受理,抑或報呈人大常委會,要求其自行覆核自己的程序?結果如何,或可成中港憲制的重要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