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週刊》昨辯稱事件涉及公眾健康,有公眾利益,並以表達自由和公眾知情權為其中一項抗辯理由。法官陸啟康詢問《壹週刊》:「你們莫非要說只要涉及公眾利益,你們想怎樣寫都得?」陸官又指,考慮公眾知情權時,也要顧及不向公眾提供錯誤的資訊。《壹週刊》則要求陸官按案情作出定奪。
霸王則指出,案件其中一項爭議是《壹週刊》在事件中是否負責任的傳媒,法庭要在言論自由和公眾要取得正確資訊兩者中取得平衡,《壹週刊》為求「甩身」,當然希望法庭為傳媒定下一個低的水平,但如果法庭把水平定得太低,長遠對傳媒和公眾也是有害的,法庭應為傳媒定下嚴謹的水平,不要過分寬鬆,而法庭今次對《壹週刊》和有關記者行為所作之裁決,將為傳媒帶來一個訊息。法官陸啟康則表示,完全明白到自己今次判決所帶來的影響。
霸王表示,在一些特殊的例子,例如有關恐怖分子和機密文件的報道,由於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傳媒有迫切需要作出報道,只要報道公平和不偏頗,即使報道中有錯誤的資訊,傳媒也不用負上法律責任。
法庭在考慮是否有迫切性時,只會考慮公眾利益,不會考慮個別傳媒是否要搶先報道,惟在今次事件中,《壹週刊》根本無迫切需要刊出涉案報道,涉案報道對霸王作出很嚴重指控,《壹週刊》知道其內容有可疑,但仍刊出涉案報道,這不算是負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