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即報警 存屍恐惹官非

【本報訊】家中存屍三日,隨時惹官非。有法律界人士指,若發現有人離世,宜立即報警處理,警方會將案件分類,根據現場調查結果,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刑事成分,例如是謀殺或誤殺案件,或有無需要交由死因裁判庭處理,抑或僅屬自然死亡而歸入雜項。但另一方面,即使屍體無被移動及處理,亦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中的「在住用處所存有屍體的限制」,可被罰款。

「習俗唔可以凌駕法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假如發現者知情不報,並曾移動屍體,或根據習俗為屍體抹身更衣,嚴重者可能觸犯妨礙司法公正或非法處理屍體,因為在過程中可能會破壞證據,「習俗唔可以凌駕法律之上,首要係報警先,法律行先。」

陸續稱,有部分案件因死者親友過於悲傷,因情感上不捨得而伴屍數天,他提醒即使傷心亦宜先報警,更不應為死者抹身換衫等,否則後果可能十分嚴重,「咁咪好心做壞事,唔明智。」

存放逾48小時可罰款

執業律師梁永鏗則稱,即使無移動屍體,或者無觸犯非法處理屍體的罪行,根據「在住用處所存有屍體的限制」條例,任何人如在作供人居住的處所內存有人類屍體,或導致或准許在用作供人居住的處所內存有人類屍體,為期超過四十八小時,則除非該屍體是放置於經緊密加封的棺木內,否則該人即屬犯罪,可被判第一級罰款,罰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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