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可申寬免 耗時恐費200萬

【本報訊】政府出「絕招」採取收回工廈單位行動,業主要在通知期內遷離,無法再出租或出售有關物業。地政總署表明按照《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若物業涉違反政府租契,政府有權強制執行重收單位,重收文書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即釘契後,業主可在六個月內向特首或向原訟法庭提出重收寬免。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業主需先向法庭提出寬免的原因,文件來回時間冗長,整個過程隨時要六至十二個月,連同罰款及律師費動輒要一、二百萬元,才有望取回單位。

根據地政總署資料,前業權人在通知期內可搬走單位內的物品,政府在收回物業行動實行後,在法律上有權接管該物業,同時亦可下令任何佔用人(包括前業權人)遷離物業。地契賦予前業主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均會終止,例如向租客收取租金等,政府可出租或出售有關物業,前業主無權得到任何款項或補償。

法律程序勞民傷財

而前業主申請取消收回物業行動,批准時通常都會附帶條件,包括政府收回物業的費用等,費用會參考物業市值計算,業主須為取回其物業的業權而承擔額外費用。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形容取回物業法律程序「勞民傷財」,對業主而言是「原子彈」,又指若非問題嚴重,例如違規經營骨灰龕場及劏房等,政府行使收回單位行動機會極微。他解釋法庭文件往來需時,業主要確保單位糾正不再違規,律師費更隨時逾一百萬元,連同象徵性罰款,估計至少要花兩百萬元,才能取回單位。業主亦可選擇不取回單位,但他指有關物業價值高,業主或會再經營水貨生意,應會申請取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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