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歲男童跟十歲胞姊離家上學途中,棄用行人過路處,直接穿越路邊花槽過馬路,男童結果被途經小巴撞倒拖行約十五米,內臟出血及嚴重骨折受傷,須留院四個多月兼出現「長短腳」。該案經審訊後,沙田法院昨判涉事小巴司機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裁判官准被告保釋至明年一月十二日,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但強調因這是一宗嚴重意外,法庭仍有可能判被告入獄。
六十歲被告石明坤,被控於今年一月九日,在大圍美田邨美全樓對開的香粉寮街,危險駕駛肇事的63K專線小巴,而導致七歲男童陳宇恆身體嚴重受傷。裁判官昨指,被告只是在電光火石之間未有作出適當的反應,控方未能證明其駕駛態度不堪而構成危險駕駛,但被告見到有人站在馬路中央,仍沒有減慢車速以防對方突然衝出,無顧及行人的安全,仍構成不小心駕駛罪。
案件編號:STCC 221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