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期間 兩漢襲擊判守行為

【本報訊】二十一歲學生與三十二歲商人,於早前「佔旺」期間分別踢人和用肩撞人,他們各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原定昨在觀塘法院受審,但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兩人,他們分別獲准自簽一千元及五百元守行為一年。裁判官提醒他們在守行為期間不得再干犯與暴力相關的罪行。

男生踢人 另賠五百元

首宗案件發生於十月十七日晚上十時許,五十九歲事主陳順行前往搭小巴時,途經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但因路人太多而滯留該處二十分鐘,遂喝罵人群。二十一歲「黃絲帶」男學生陳冠燊走近事主說:「唔關你事,你走開。」事主無意吵架,並舉起雙手嘗試離開,但陳冠燊卻用腳踢他的右小腿。

陳冠燊於警誡下稱遭事主踩到腳才踢事主。陳順行雖有輕傷,但拒絕接受治療。陳冠燊獲准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年,另要賠償五百元給事主。

第二宗案件發生於十月二十三日早上八時半,三十二歲男商人馮鍵威在彌敦道六六○號外用粗言辱罵駐足現場的旁觀人士,二十歲事主湯富昌遂拍下馮的照片,馮鍵威卻跨過欄杆以右肩撞湯的右肩。

馮鍵威被捕後稱他本想離開現場,只是不小心撞到湯。馮鍵威獲准自簽五百元守行為一年。

案件編號:KTCC 5397 & 592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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