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是內地金融發展的重中之重,鑑於其在內地市場的壟斷性地位,常受到「店大欺客」、「服務品質不高」的評價。然而,隨着內地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內地銀行的整體發展環境出現了很多變化。這除了體現在監管機構要求的升級,銀行自身合規性的強化外,在最近內地法院公布的案例中也不難看出端倪。
例如,某廣東存款人在境內,存款卻在越南被人刷卡消費。中山法院認為,銀行向該存戶發放了銀行卡,雙方之間形成了儲蓄合同關係。銀行卡上有「銀聯」聯網標識,能在具有銀聯卡聯合組織成員資格的其他銀行進行跨行交易。在跨行交易中,其他銀行是該銀行的代理行,與存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因此相關的民事責任應由該銀行來承擔。該銀行未盡相關義務而導致存戶銀行卡內資金短少,法院判決由該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在另一個案例中,河南存款人在鄭州市,存款卻在商丘市被人用複製的偽卡消費。鄭州法院認為,銀行和存戶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存戶將存款存入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證存款的安全,銀行由於技術漏洞而未能保證銀行卡的唯一性以及不可複製性,並由此造成存戶的損失,故此銀行有義務負全部責任賠償存戶的損失。作為儲蓄合同憑證的真銀行卡沒有用於交易,而是實際消費人持偽造的銀行卡進行交易,不能視為就該筆款項存戶已經進行了支付。最後,法院判決銀行向存戶支付被盜刷的全部本金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