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機電署漏招 工程員脫罪

北角英皇道昌明洋樓去年三月二日發生升降機由一樓急墮地下事故,導致七人受傷,事後承辦商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兩名董事遭票控,案件在東區法院審訊後,裁判官昨裁定信科及其中一名董事勞志堅一項「非法分包升降機工程」罪成,各判罰款二千元,即共罰四千元。惟信科、勞與另一董事麥偉佳所涉的「未有妥善處理升降機的保養及維修」等九罪,則因證人不可信昨獲全部脫罪。而原本亦被票控的工程人員鄒貴平,則因機電工程署在替他錄口供時違規,未有警誡及容許他見律師,在開審初期鄒已因表證不成立而獲釋。

機電署發言人昨回應指,會就部分不成立的控罪,經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考慮作出覆核申請。而機電署已在去年十月取消信科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及「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的註冊。

本案原有五名被告,其中事發時受聘信科的註冊工程師林志華(七十三歲),今年二月已承認三項「未有妥善處理升降機的保養及維修」等罪,被判監五個月;林更於今年九月被取消其「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的註冊。

信科及董事各罰2000

餘下四名受審被告依次是信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勞志堅(六十四歲)、董事麥偉佳(四十九歲),及工程人員鄒貴平(六十二歲),四人被控在一二年十二月至去年三月間,無妥善處理涉案升降機的保養維修及清潔工程;而信科及勞另被控於一○年九月非法分包更換纜索工程予非註冊升降機承辦商,即偉聯電機工程公司,各被罰款二千元。

未按指引予諮詢機會

裁判官昨裁決時引述辯方指,機電署人員在與鄒貴平的四次會面中,除了沒有給予休息時間而令鄒身心俱疲外,機電署人員亦刻意在第四次會面時,才告知鄒他已由證人變成疑人,惟在此重要時刻,卻未有按指引給予鄒諮詢律師的機會。而在四次會面中,機電署人員亦未有適時警誡鄒及提醒他保持緘默的權利,導致鄒作出不利於自己的招認。裁判官直言,由於機電署人員未有確切遵守查問疑人時的守則及指引,致令鄒的會面紀錄無法被法庭接納,成為鄒脫罪的關鍵。

案件編號:ESS 30751-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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