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傳龍逐母 敗訴付訟費

有「舖王名醫」之稱的林傳龍,繼早前民事控告父親誹謗先勝一仗後,再興訟向母親追討由他與母親聯名持有、父母現居的藍田滙景花園單位。他聲稱母親僅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單位,着法庭下「逐親令」要求母親交出物業,案件早前在高院審理後,法官昨裁定林傳龍敗訴,認為他與母親確實是共同擁有涉案單位,其母非屬信託持有,法官並下令他需支付母親的訟費。林母昨在庭外表示,與兒子「無隔夜仇」,但問及能否與子修補關係時,她則稱「隨緣」。

原告林傳龍,被告謝巧玩,是原告母親。謝巧玩昨與丈夫林成賢及林傳龍弟弟,一行三人到高院領取判詞;林傳龍則未有到庭。林弟向記者表示判決屬意料之內,呼籲林傳龍先想清楚才決定提上訴,更大爆林傳龍為打今次官司已花掉數百萬元訟費。

林成賢訴苦指,供養林傳龍長大成人是「啖啖有血」,本來望子成龍,詎料兒子變異。他說:「佢(林傳龍)唔當我哋係父母,但佢永遠係我個仔。」謝巧玩則謂:「佢(林傳龍)認唔認我無所謂,最緊要啲後生開心,我無乜嘢求。」

涉案單位市值逾700萬

涉案的滙景花園第四座單位是原告與被告聯名擁有,現時市值逾七百萬元。原告早前透過律師宣稱,該單位是原告於九八年以四百多萬元購買,原告當時因已有物業自住,故加入被告名字以方便做按揭,因此被告只屬信託形式持有涉案單位。無聘律師的被告,則親自抗辯,向法庭表示她每月有份支付按揭供款,是單位的業主之一。

官指被告有份供按揭

法官昨在判詞指,被告雖在案件開審期間,曾在庭上作出「意氣用事」的陳述,她及丈夫的供詞不能盡信;但原告作供時,多次確認涉案單位是買給父母居住,單位自購入至今,均由被告與丈夫居住,原告及被告是以「長命契」形式購入及持有涉案單位,被告丈夫亦曾支付部分買樓款項,故被告有份付款供按揭,故裁定原告敗訴。

案件編號:HCA 14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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