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犯《郵政署條例》可監禁兩年

【本報訊】香港郵政無故拆開郵件及延誤郵遞,或要負上刑事責任。「如果係毫無合理情況下發生,香港郵政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是次被退回的九封「信中信」,清楚寫有郵寄地址兼付足郵費,無故被退回,並被放入另一封已打開的信件內一併退回;而信件被人拆開,兩者可能已干犯《郵政署條例》,一旦罪成,兩罪的最高刑罰均為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陸指出,根據《郵政署條例》,郵政署人員如令郵袋或郵包的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或令郵袋或郵包的迅速處理受到或可能受到阻礙,最高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兩年;至於其中一封寄出信件被人拆開後以膠紙封回,根據《郵政署條例》,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不得開啟任何郵包,或自任何郵包取出任何內載物件,最高刑罰同為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延誤招致損失可民事索償

不過,由於《郵政署條例》列明政府或郵政署人員毋須因郵包的遺失、無法派遞、錯誤派遞、延誤或損壞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但當中如有欺詐或故意行為不當者則屬例外,陸偉雄指出:「所以一定要香港郵政作詳盡解釋,究竟係故意定疏忽行為,否則政府或郵政署人員未必要負上刑責。」

律師黃國桐亦指,如信件因延誤而招致損失,可循民事方式向郵政索償,「如果寄張票嚟找數,倒頭來因為寄唔到而違反合約,罰單嚟到先知要罰息或罰錢,有證明就可以向郵政索償。」黃建議寄件人可報警求助,由警方進行調查。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