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內地司法程序

前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的命運引人關注。前幾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人大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周永康案目前還沒有進入司法審判程序;一旦由公訴機關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將依法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審理。

二○一四年七月,周永康因涉嫌嚴重違紀,被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審查,其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黨內規定,而非法律法規。從理論上講,刑事訴訟程序可能隨時被啟動,但事實上,這通常發生在「違紀」調查結束之後。

內地的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周永康案目前還沒有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包括三種可能:一、仍在進行「違紀」調查。鑑於尚未聽聞「被逮捕」或「被起訴」的報道,這種可能性很大;二、處於偵查階段。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機關進行,在特定情況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某些犯罪),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三、處於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則將實行兩審終審制。

內地法律對於訴訟程序的不同階段,有明確的期限規定,例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則有嚴格的使用限制,例如「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