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成立交通意外調查委員會 當局可向涉事人員追賠償

消防處就轄下車輛交通意外成立交通意外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將會為索取補償罰款,或向人員作紀律處分提出意見。有執業大律師表示,政府有可能向有關公務員追討賠償,而公務員亦有一套「責任制」。

查明意外是否涉及疏忽

根據《消防處常務訓令》,發生任何交通意外,必須在事發七十二小時內,向消防處處長報告,高級機電工程師會向分區指揮官,為應否成立交通意外調查委員會提出意見。該委員會成立目的,是為查明意外成因,判斷意外是否涉及消防員的疏忽,並決定是否需為損毀負上責任。

該委員會完成調查後會提出建議,包括應否向相關消防員索取補償罰款,或採取紀律處分,再交由消防處處長審批。《消防處常務訓令》指出,若人員導致任何部門車輛或財物損毀,消防處可向有關人員徵收補償罰款,決定該罰款的因素是過失的輕重。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若證實有損毀,政府有可能向公務員索償,如僱主及僱員的關係,若僱員處理不當,令到公司有損失,僱主可以向有關僱員索償。

公務員另有一套「責任制」

他續指,勞工法例未必涵蓋向公務員追討的條例,但公務員有自己一套「責任制」,且要看入職時公務員所簽的聘用合約及附帶條件,故政府仍有可能向公務員索取賠償或罰款。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