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中的兩種「貴價」消防車均屬救援先頭部隊,其中R41快速截擊車是主要滅火車輛,配備射程達九十米的車頂泡沫槍,儲水容量達九千公升,濃縮泡沫容量達一千○八十公升。快速截擊車使用六輪推動,能夠令其在惡劣天氣或崎嶇地勢下,仍能在極短時間內趕赴飛行事故現場,從而撲救燃油引起的大火,防止火勢蔓延。
至於R32重型泡沫車可載一千六百七十五公升泡沫和一萬三千八百公升水,能在任何天氣情況下,駛越已鋪平或未鋪平的路面,迅速抵達事故現場,其配備獨立引擎操作的消防泵,能使車輛以時速高達八十公里行駛時,仍可不斷噴射泡沫,噴射泡沫速度高達每分鐘七千公升,能與快速截擊車互相配合進行滅火工作。消防處是於○九年購入重型泡沫車,但當其抵港後作現場測試,才發現噴出的泡沫化學成分未達標,需「長擺」在消防局內待廠商來港跟進。
本港的機場符合「十級機場」國際標準,即消防車可在兩分鐘到達跑道任何範圍,或三分鐘到達其他飛機活動區,有此能力全賴消防處在機場禁區適當位置設立兩間消防局,分別為機場消防主局及分局。另外,機場四面環海,機場消防隊更設有兩間海上救援局,分別名為海上救援東局及西局,坐落機場東、西兩端。
九九年華航客機事故中,客機在八號風球下降落出事,機身翻轉及起火,就是依賴兩種類型的消防車支援將火勢在五分鐘內控制,令空難的死亡數字較同類事件低。